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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

五、如何理解“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关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是指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二年)向保证人依法主张了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启动的情况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需另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六、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的效力?

《担保法》生效前的担保,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负有通知保证人的义务。债权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生效后的担保,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主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几类保证金的性质如何认定?

由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交付给开证行的开证保证金,其目的是用于担保申请人偿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具有金钱质押的性质。开证行对开证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出票人依承兑协议向承兑银行缴存的保证金,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具有同类性质。

证券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保证金,是客户为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存放于客户在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公司特定的资金账户中的款项,不具有担保或违约定金性质,该资金所有权属于客户。

八、如何认定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特定化及保证责任承担?

以最高额保证为基础订立的借款合同,因法定事由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可能再发生新的债权时,最高额保证债权特定。清偿期限届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将债权确定为不良资产,移交资产管理公司清理的,最高额保证债权特定,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九、如何认定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合同债权的特定化及抵押权的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应以合同约定的决算期限作为债权特定化的期限。

银行将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所有主合同债权认定为不良资产,移交资产管理公司清理的,主合同债权特定,抵押权可以一并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最高额抵押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债权部分转让的,除非主合同债权已经特定,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债权,否则,主债权转让有效,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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