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在某商场相中一款电热水器,适逢商场搞活动,买电热水器赠送吹风机,王女士买了电热水器之后,又得到了一个吹风机。商场为其开具了购买电热水器的发票,并在发票背面注明赠送吹风机一个。回家以后,王女士使用吹风机吹头发的时候,由于吹风机漏电被击中右手,约此花费近千元医疗费。事后,王女士发现该吹风机既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任何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是一个三无产品。于是,王女士找到商场,要求赔偿由于吹风机漏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商场则称吹风机为赠送的产品,无须对其质量负责。那么,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买电热水器才可获赠吹风机,因此可知这是一个附义务赠与。商场赠与王女士的吹风机有质量瑕疵,而且又是三无产品,但是商场没有告诉王女士,造成了王女士的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依法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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