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共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
核心提示: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调整为1680元,增加180元。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为9.7元。更多关于2014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内容,下面就为您介绍。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
津人社局发〔2014〕2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500元、每小时8.6元,调整为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6.8元。
三、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14-3-19
执行日期:2014-4-1
2014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1680元,增加1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由8.6元调整为9.7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5元调整为16.8元。
天津市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五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0元、1160元、1310元、1500元和1680元。本轮调整,将使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直接受益。还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比例上调,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使更多企业职工间接受益。
以下是天津市在2014年最低工资未出台前执行的标准:
从2013年4月1日起,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增加1.1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接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同时,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步增长,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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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于什么位置?
按照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天津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从1995年的210元到2013年的1500元,18年间,最低工资增长1290元。2013年调整后的天津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排名靠前,涨幅高于上海、北京两大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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