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6月12日.方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I8万元,并写了借条但未写明还款期限。方某在2008年12月还了2万元,李某给他打了收条。但从此以后方某全家三口不知去向,至今快2年了,李某耗尽精力寻找债务人但一直没有找到。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时效应该怎样计算?李某如何才能保住诉讼时效?
【律师解析】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是债务人在借款之后半年还款2万元,是履行义务的表现。这一行为方式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当中,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8年1 2月方某还款时重新计算,此时效期间为2年。为了保住诉讼时效,李某可以到方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公告送达,之后进行缺席判决,虽然找不到债务人无法执行,但是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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