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盛某于2006年10月14日借给朋友林某现金5万元,并写下借条,但借条未写还款日期。2009年,盛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找到林某,要求林某归还欠款,但林某不予理睬。盛某应如何收回自己的借款?
【律师解析】盛某与林某既然在借款后写有借条,说明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借条中没有明确还款的具体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盛某作为债务人,有权随时要求收回自己的全部借款,林某应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本案中,盛某于2009年要林某还款未果,也就是说盛某的债权自此时开始遭受林某的不法侵害。所以,盛某只要于其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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