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乐陵市、禹城市),2015年德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德政字〔201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德州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13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945元(市统计局公报数据)为基数,确定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2%;
(二)上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0%;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 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
(二)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基准线。
1. 2012年、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 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14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 2013年人工成本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加强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有利于劳动者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要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落实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联系电话:2687151。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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