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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指南 >> 赔偿指引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分析

日期:2017-12-04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城镇,传统的农民也逐步变成了现代化的农业工人,从生产到生活,现代化的交通工具把城市和农村紧密地联结起来,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也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别,我国的城乡差距日趋缩小,正逐步走向一体化。

然而人们不知道,当不幸遇到人身伤害时,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所适用的赔偿标准却是不同的,虽然这两年在死亡赔偿金方面有所突破,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金很多法院都适用同一赔偿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公民生命平等的尊重,但在伤残赔偿金方面仍然适用差别性标准。我们常说,生命本无价,因为对每一个人而言,生命都只有一次。然而,当有一天人们不得不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时候,才发现差异不仅存在,而且竟如此之大。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性标准呢?哪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相同标准呢?

典型案例

案例1:夫妻同受伤,身份不同赔偿标准相同

黄某系城镇退休职工,李某系农村居民,双方是夫妻关系,两人自1992年起在县城居住至今。2010年12月10日,黄某驾驶电动车带妻子李某在县城行驶时,被同向行驶由被告欧某驾驶的客车撞倒,造成两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欧某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超车,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李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二人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欧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欧某驾驶的客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为农村户口居民,自1992年至今一直在县城居住,主要收人及消费来自于城镇,其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可按该地区 2010年度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赔偿,夫妻二人应适用城镇同一赔偿标准。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李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3万元。

案例2:交通事故同丧命,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赔

来自云南的何某与魏某是一对夫妻,在江苏吴江的一家建筑工地上打工。 2012年6月26日,何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妻子魏某,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何某当场死亡,其妻子魏某于两天后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李某、何某负同等责任,魏某不负责任。事故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何某与魏某的近亲属作为原告将李某及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双方因死亡赔偿金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回题争议较大,原告方也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证据。

法院调查发现,何某2011年6月来江苏省吴江市打工,并办理了新市民登记,至事故发生时已满1年,且新市民登记表中显示当时夫妻未同时到吴江。魏某是 2012年6月1日才办理了新市民登记,至事故发生未满1个月。司法实践中确认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一般要求受害人在城镇居住生活1年以上。但是,本起事故中死亡的丈夫按城镇标准而妻子按农村标准,会造成明显地不公。为彰显司法公正,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终作出受害人何某与魏某的死亡赔偿金均按江苏省城镇标准的判决。判决作出后,被告方均未上诉。

律师评点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一直是社会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过去几年。如2004年5月,四川省泸州市一栋居民楼的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致5人死亡,同样是在这次事故中遇难,其他死者家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14万元,但邱女士仅得到4万多元,原因就是她的丈夫是从农村到泸州市做生意,户籍身份是农民。为什么城乡居民会有如此巨大的赔偿数额悬殊呢?这主要是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作为赔偿标准,而农村居民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作为赔偿标准。以江苏省为例,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2634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则为10805元;以死亡赔偿标准20年计算,城镇居民为526820元,农村居民则为21610元,相差1倍多。

但随着这几年城市化的发展,城乡差别逐渐缩小,有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城乡一体化,户口统一登记。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差别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指责。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的标准也正在改变,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在迈进。一般来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农村居民就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伤害赔偿。

(1)已经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满1年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如案例1中,李某虽为农村户口居民,但自1992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县城工作居住超过1年,因此可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额。

(2)在同一事故中不幸死亡。根据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不管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如果在同一事故中不幸死亡,死亡赔偿金都是一样的。如案例2中,虽然夫妻二人同在事故中死亡,但妻子在城镇登记居住未满1年。由于是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因此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到城镇务工,一定要去办理暂住证、居住证或新市民登记,这不但是当地治安部门管理的需要,更是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否则,一旦遭受人身损害,索赔时在赔偿标准的认定上既加大了法院审理的难度,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賠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賠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賠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賠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賠偿金、死亡賠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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