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2015年济宁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我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以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6487元为基数,确定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3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行业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负责人不得参加有关评先树优、表彰奖励和授予政治荣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负责人年薪。
三、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有利于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将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情况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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