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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受伤,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09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李奶奶在去菜市场买菜途中,遇到两名警察在追捕一名小偷。警察在追捕小偷过程中,不小心将李奶奶撞倒在地,导致李奶奶骨折。李奶奶力此花费医疗费用1000余元。后来李奶奶向将他撞倒的警察索要赔偿。那么,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给李奶奶造成损害,应该赔偿吗?

律师解析】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应该赔偿李奶奶医疗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亨责任。李奶奶因警察抓捕小偷,给自己造成了意外伤害,符合该法条的构成要件。我国相关法规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奶奶可以向执行公务警察所在公安机关索赔,而不是警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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