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某饭店用餐,结账时要求服务员开发票。服务员称当次消费数额太小,可以拿着消费小票下次就餐时累计开发票。一个月后,周某又来这家饭店用餐,吃完饭后拿出上次吃饭的小票,要求累计开发票。而饭店服务员却称上次的小票已经过了30天了,饭店不能开具发票。该饭店服务员的说法有道理吗?
饭店服务员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规定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饭店服务员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按照以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税务政策规定,商家卖出东西,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并没有规定超过了商家自己设定的时间就不能开发票。周某可以要求该饭店开具发票,并不受30天的时间限制。如果该饭店拒绝开具发票,周某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说法: 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方便,对开具发票的时间作出一些限制性内部规定,这属于正常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也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消费者应当知晓这纯粹是商家单方面的行为,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消费者完全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如遭到拒绝,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当地税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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