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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

日期:2012-02-09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小静是一名演员,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她将自己与某公益团体在一起合作的照片,作为她参与拍摄的某部电影的宣传广告搬上了荧幕。后来该公益团体发现,小静不光为那部影片使用了其照片,小静还在其他很多场合都利用了与公益团体合拍的照片,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小静侵害了公益团体的肖像权。公益团体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公益团体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公益团体不具备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无肖像权可谈,更谈不上非法侵犯其肖像权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及荥誉权,但对肖像权禾作规定。因此,本案中公益团体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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