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审理者和裁判者,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处理案件必须客观公正。如果他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可能利用职权袒护一方,打击报复另一方,或者受先人之见的影响,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或者受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派或聘请完成鉴定、勘验任务,与案件的审理也有直接的联系,如果他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也有可能影响他们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因此,上述人员应依法回避。
回避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设立这一制度的根据在于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社会存在着各方面的客观联系,这些客观联系有可能影响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并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对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产生某些疑虑。因此,设立回避制度,既可以排除各种不利于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因素,保证审判公正,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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