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三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终结和组织终止的结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如何确定由谁来承受该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呢?一般来说,如果该组织被撤销后其财产和人员由某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的,接受财产和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其财产和人员,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解散的法人如果有另外的法人接受其财产和人员,接受其财产和人员的法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其清算组织或债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在其变更前如果成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时,变更后由谁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未作规定。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是考察该法人是如何变更的,企业法人的变更通常分为分立与合并。企业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承受其财产权利的新法人享有行政诉讼的起诉权;企业法人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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