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即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是最主要的原告。现代社会中,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形成与其他公民或法人、组织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由此决定了行政管理行为大都以公民行为为调整对象。不仅如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关系中,有的法律关系并且只能由公民作为参加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律关系。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有关组织都不能作为法人而存在。一般来说,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经济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这类法人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i资企业。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管理部门。这些机关从依法成立时起就取得法人资格。其职能主要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一般不得从事经营性的业务。
(3)事业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而成立的非经营性组织。例如学校、科研单位等。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一定的人自愿结合而成立的各类组织。如果这类组织需要登记,从登记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如律师事务所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这是原告的一般情形。有时行政机关也可成为原告,因为行政机关既可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也可处于行政相对方的地位。如果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方的地位,也是可以作为原告而起诉的。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从事一定活动的组织。这类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是它们往往又会因为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合法权益的被侵犯。因此,法律同样赋予它们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l)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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