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律师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共同管理的体制。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管理的内容有以下几项:
(1)对律师队伍实行政治思想领导;
(2)制定律师管理的行政规章和律师业务收费办法;
(3)审批律师工作机构的设置与撤销,对律师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管理;
(4)负责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行使律师资格的授予权;
(5)负责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有权吊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6)依照法律,对违反《律师法》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公民,追究法律责任;
(7)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这种强制性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权益,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律师协会履行的管理职责有以下几项: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8)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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