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案件中常见的证据主要有三类:一是能够证明受害人与行为人及其责任人之间存在相关法律关系的证据,如乘坐交通工具的车票、机票、船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发票或收据,去医院看病的挂号报销凭证和诊断病历;二是能够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如验伤单、现场勘验或鉴定证明、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医疗费收据;三是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证据,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双方负有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承担败诉的风险。
具体来说,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特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受害人主要提供其损害结果是行为人加害的证据,行为人主要提供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自身不存在过错的证据。
例如,2010年6月17日,张某两岁大的儿子因病毒性脑炎被转往某市一家区级医院。该院医生考虑患者病情严重建议转往省会医院治疗。医患双方因为转院抢救费用讨价还价拖延了一个多小时。患者在转院途中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认为,其子的死因为医院延误转院和救护车设备过于简陋,于是起诉状告当事医院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只要能够证明其儿子接受过该医院的诊断、治疗,与该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医院就应当举证证明医院没有延误转院,张某儿子转院途中死亡和救护车设备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赔偿案件,分别就下列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依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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