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的规定。
1、设立预算的意义
国家预算是关于政府收支的基本计划,国家预算的编制和确定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强制性特点,一经有关机关批准,必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年度社保基金预算。将社保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通过对社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行效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按统筹地区编制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体制,分别设立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由于各项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不一,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形成大大小小的基金,有的是县统筹,有的是地市统筹,有的是省内统筹,故社保基金的预算与财政预算层级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由统筹地区设立社保基金预算,在预算中明确统筹地区内各级政府的责任。社保基金预算由统筹地区设立,体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3、按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预算
各项社保基金按险种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分别编制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并分别有相应的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项目。编制收入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保待遇人数变动、近期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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