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
1、收支平衡
社保基金收入主要有:社会保险费缴纳、国家财政补助和基金收益。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社保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管理成本由财政负担,不属于基金支出项目。为保证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应当通过预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缴计划、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来源计划,同时做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及其他法定支出计划,使收支情况一目了然。
(1)收支平衡是指每项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实现整个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2)收支平衡主要是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提出的。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都实行现收现付制,当期收入用于当期支出,收支平衡是其应有之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需要做到收支平衡,而个人账户部分实行积累制度,不用于当期支付,而是储蓄式积累,待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给参保人本人,个人账户的收支并非同步发生的,而是参保人年轻时缴费与年老时享受待遇之间的收支平衡。
2、政府补贴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并强制缴费的制度,应当由国家信用来担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支付不足,出现支付缺口时,应当由财政予以补贴。财政兜底责任,应当主要由统筹地区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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