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预算制定程序的规定。
在预算中,主要涉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等环节及相应权限。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草案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编制由具体实施收支计划的部门承担,主要是根据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拟订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草案审核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承担,主要是依法对各部门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查和汇总,统一编制出本级政府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批准主要由各级人大负责,使预算草案成为正式预算。决算草案是对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的最终反映,一般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同级人大批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的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编制,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各险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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