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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朱某是否应为自己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日期:2013-06-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钟某是一个经营鲜活海鲜批发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一直以来他都是靠别人送货的,中间被别人赚掉运费和差价。随着生意越来越好,他决定自己买车雇人从沿海拉货,以省掉中间的运费并且赢取更多的利润。为了节省成本,他决定从二手车市场上淘一辆合适的二手货车。经过一番挑选,他选定了朱某的二手货车。朱某的车已经买了将近5年了,表面上看来性能没什么问题。其实一直以来离合器存在问题,容易半路熄火,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朱某却将这个问题隐瞒了。钟某在某次从沿海运货返程的途中,火车突然熄火,又因为周围没有近的汽车维修点,以至于在路上耽搁了很久,等到终点站的时候,部分鲜活海鲜由于颠簸时间太长而死掉,给钟某造成了至少10000元的损失。钟某后来找人仔细维修以后才发现了这个长久存在的顽疾,于是他决定找朱某理论,让他承担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朱某是否应为自己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的行为承担责任?是否应该承担由此给钟某造成的损失?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先天性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当事人必须言而有信,遵守之间的约定并合理履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第二,善意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第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造成对对方的不利影响;第四,法律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在与钟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声明汽车既已存在的缺陷,以至于钟某在运输途中因此耽搁造成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朱某应当为自己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该赔偿钟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鲜活海鲜的损失10000元以及汽车维修费等相关损失。

另外,在《合同法》分则中也有类似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规定,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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