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法律设置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是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另外,其他法律规定中也有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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