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两类: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而限制行为能力,则包括: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无行为能为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援助由谁来申请的问题,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而对于法定代理人包含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对于“监护人”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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