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兰考县人民法院 童秋霞
司法救助是为了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以体现国家在执法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实现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司法救助做了专门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使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措施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虽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司法救助作了详细的规定,但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审判实践,发现在要求立案公开最大化的形势下,该制度在贯彻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实现国家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司法救助措施的贯彻落实不够重视。
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一些法院由于受办案经费不足的影响,或出于其原因,对该办法的实施不够重视,对于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和范围没有设立宣传栏,更不用说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了。由于宣传的力度不够,广大人们群众对于该规定了解的不是很多,因而当他们需要进行诉讼时就不知道还存在司法救助的情形;同时,由于司法救助必然涉及法院诉讼费用的减少,有些法院在立案环节对不了解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还是按规定让其缴纳诉讼费,即使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完全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批准。这样,由于法院对司法救助重视不够,使得司法救助的措施就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某些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持消极态度,不能积极的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考虑。
由于司法救助的审批有一定的程序,要逐级审批,有些法官怕麻烦、图省事,对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态度冷淡,故意刁难,并采取推、托的消极态度不予积极的办理。这种冷漠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国家的援助,而是“老百姓办个事真难”的感慨。司法救助措施的目的就是让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费的减、缓、免缴能及时进入审判程序、实现诉权,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不仅使弱势群众的诉权因无钱缴纳诉讼费而无法得到保护,而且也严重的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三、擅自扩大救助范围,违反规定办理司法救助的情况仍然存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详细规定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但有些法院,为了增加案件数量,或为了照顾各方面的关系,出于私利,对一些本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却办理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同时,对于符合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只批准缓缴,而未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批准其减缴或免缴。这样以来,就会使不该享有司法救助的人确享受到了照顾;应该减缴或免缴诉讼费的当事人却无法真正的得到救助。这种擅自扩大司法救助范围、不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人们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和公正,使人情案,关系案不可避免的出现。
上述情况的出现,使国家对人民群众的援助无法真正惠及到弱势群体身上,而且也无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温暖,更不符合立案工作公开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在立案的第一关就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援助,是人民法院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现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做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
对于基层法院来说,由于面对的大都是普通百姓,他们受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了解很少,他们大多不知道还有司法救助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的法院和法官,本身就肩负着让人民群众了解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普法的重任,所以就更有义务和责任做好该办法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从而保证经济困难的群众在依靠法律维权时能切实享受到救助。
对于该办法的宣传工作,各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法院立案大厅,是人民群众和法院接触的第一站,必须要设立宣传栏、公示栏或版面,将该办法中所涉及的和当事人相关的事项诸如新的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都向人们群众予以公示。当事人和群众在这里了解了相关规定,就会使他们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依靠司法救助也能实现自己的诉权。
另外,还可以采用设立法律咨询台,印发传单或小册子的方式,扩大宣传面,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该规定,从而使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切实感受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助。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素质,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说是很不情愿的事情,人民群众在无奈之下才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的。所以,法院作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地方,就要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群众着想。做为法院的法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要有一颗爱民之心。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
对于前来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这是他们走进法院的第一道门槛,是他们的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首要程序。因此,法官更要以热情的态度和良好的服务面对来访的群众。那种话难听,脸难看,冷、横、硬、推的不良现象不仅是当前和谐稳定的社会形势所摒弃的,更是法官的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素质、文明的言行不仅体现了法官的形象,而且能使无助的当事人在这里得到一些慰藉,感受到些许的温暖。对待这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法官不仅应做到主动的向其告知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指导其提交相关手续;而且在其手续齐全时,还要及时的办理审批和立案手续,才能及时有效的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现诉权。
三、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对诉讼费减、缓、免每一项都有具体的要求。因此,法院应该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来予以司法救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及时的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尽快进入审判程序;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是什么关系,不管是多熟悉的人,也不能违反规定让他们享受司法救助。这样,不仅能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而且体现了执法的公平和公正。也更能体现出司法救助弱势群体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司法救助是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司法便民、利民的要求下,在法院各项工作都要求公开最大化的形势下,人民法院要贯彻实施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过司法救助各项措施的公开和落实,使那些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交通事故等各种事故的受害人、低保人员以及接受法律援助、追索社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弱势群众在没钱的情况下能够打得起官司;使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享有了通过诉讼及时维护权利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立案公开最大化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法院在人们群众中的树立良好的形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