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现阶段,接受法律援助的人群多为社会弱势人群、经济底层人群。所以,在实施法律援助的时候,以切实有效帮助其摆脱困境为目的,如果受援人的情况得到了改善,可以支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了,就可以考虑终止法律援助。这种终止可以是受援人提出的,也可以经过审定决定。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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