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的启动是依据《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在调解提案出现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因此,人民调解能否顺利进行,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在此具有绝对主动权。
一般说来,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是在调解的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的,不属于拒绝调解。
此外,虽然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至关重要,但在调解技巧上应当注意积极稳妥。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时,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实践表明,当事人在情绪激动、心情恶劣的情况下,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仍然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虽然如此,但是调解人员还是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员对其依旧负有善意的提醒义务,而不能因为自己被拒绝就对当事人不闻不问,任其矛盾恶化。
如果生活中,由于调解人的努力,僵化的当事双方关系得到缓解,最终接受调解的话.也要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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