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由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致使营业执照被吊销,正常经营中断,股东成立了清算组后,在清算过程中矛盾重重,无法进行正常清算,陷入僵局,请问:法院如何介入?介入后是否可比照企业破产的程序进行处理?
公司律师解析:《公司法》对于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公司清算过程当中的问题法院似不能主动介入,除非由股东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了清算之诉、债权债务纠纷之诉或者是股东提出解散公司之诉。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若干规定从程序上解决公司正常清算的问题,如果发现公司债权大于债务,应当按清算程序解散公司;如果经过清算发现公司债务大于债权,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按企业破产处理。今后所说的清算之诉也仅仅是公司名存实亡或者股东怠于清算的情形,如果公司按章程规定正常解散,只要债务大于债权的即均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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