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在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倘若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是继续执行制度。这项制度的实质,是指被执行人债务的不豁免原则,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不因清偿或分配而给予豁免,只要债务人还有剩余债务存在,他就应当负责清偿,直至全部清偿完毕。法律规定,即便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继续执行制度,目的是加重债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解决目前严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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