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再审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方式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必须执行。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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