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