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商家能否以产品已经开封为由不给消费者退货

日期:2013-04-2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女士在网上购物时看到一则非常诱人的产品广告,广告声称该网店的海藻泥护发产品非常有效,并声称无效退款。于是张女士便购买了广告中的这套海藻泥护发产品。但是当张女士用过一次后感觉没有效果,在网上要求退货。该网店的员工说用一次效果不明显,要张女士接着用几次才能看出效果。可当张女士用了多次该产品后不仅没效果还导致脱发,于是再次要求退货,然而该店家却说产品已经开封不给退。那么,张女士该如何才能顺利退货呢?

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轻信广告而买到劣质产品,而商家也往往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阻止消费者维权。当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形时难道只能自己为损失买单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有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此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诚实义务,在出售产品时有保证宣传与商品质量一致的义务。

另外,《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案件中,网店的广告与“无效退款”的声明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无效退款”是合同中的一部分,商家应当无条件履行,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排除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以产品已经开封为由不给退货,违反了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张女士有权要求网店退货或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