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看中了某专卖店的一套打五折的西服。于是,陈先生买下了这套西服。不料,这套西服只穿了一个上午,西服上衣的纽扣就掉了两颗。陈先生到了该专卖店拿出票据要求退换时,售货员却告诉他不能退也不能换。在售货员的提醒下,陈先生才看到票据上写着一行小字“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忍气吞声。难道陈先生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了吗?
生活中,消费者往往因为经济原因而在正规的商场中选择购买商家推出的特价商品,便宜的同时又能享受与非打折商品一样的质量保证。但是,有些商家却打着特价的幌子将残次品卖给消费者,并且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规定像案例中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条款来堵住消费者维权的路子,规避法律责任。那么当消费者遇上此类情况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卜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这三条规定为该类“霸王条款”的无效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商家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无效的,该声明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换商品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还对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说明与提醒义务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该商场以已在发票上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理由拒绝退货没有法律依据,商场规定的这个“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当陈先生要求退货时,通过服务员提醒才看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条免除商家保证质量责任的规定,说明并未特别标记这条规定以引起陈先生的注意。而且该商家也没有事先尽到提醒陈先生注意这条规定的义务。所以,该商家不得逃避保证打折商品质量的责任,必须退换这套质量有问题的西装。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