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移动位置会引起性能、形状改变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或者装卸货物等。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遗产纠纷,主要是指遗产中的动产纠纷。对于遗产中的不动产纠纷,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纠纷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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