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什么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2.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l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收费标准为10元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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