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是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是由于交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其可以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根据这条规定,诉讼费缓、减、免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其次再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该《办法》第28条规定,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例如,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都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这类案件是利害关系人就某项权利的有无或者某个事实是否存在,仅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法律 上 予以确认,所以不应该向申请人征收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不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用。
这是因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都是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而这些错误完全是由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因此,对这类案件还要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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