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其他诉讼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洋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T补贴费。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交纳的申请费及实际支出的费用,即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除了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之外,还应负担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以外的,在诉讼中实际支出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在适用中不允许将不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转移到当事人头上,不能不适当地加重当事人的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实际支出多少,当事人负担多少。
其他诉讼费用的交纳,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让当事人预交,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垫付,案件审理或执行终结后,再由当事人交付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用与案件受理费不同,案件受理费具有税收的性质,其他诉讼费用是在诉讼中为诉讼进行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时,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交到人民法院,并开收据交给当事人,作为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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