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如实提供的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正确应用法律,作 出裁判的前提和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以下几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上证据,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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