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一煤矿坍塌导致两死一伤的悲剧。其中一位名叫郝凯伟的矿工在井下被埋了5个小时,他被拉上来后立刻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然而郝凯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直接将其接运往附近的殡仪馆火化。匆匆赶来的郝凯伟一家三口还没有见到郝凯伟最后一面,得知尸体已被火化,悲痛欲绝,抱头痛哭:“我们要见到人,我们要见到人……”场面十分凄惨。那么,亲人的尸体未经同意就被火化,可以追究擅自火化尸体的人什么责任呢?
从古至今,亲人逝世,就有对亲人的遗体举行祭奠仪式的习俗,以示对亲人不幸逝世的悲痛与缅怀,甚至还要祭奠、供奉死者亡灵。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尸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亲属对亲人的尸体格外的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在社会上,“死者为大”的观念体现了人们对死者的人格尊重,社会舆论不能容忍侵害死者尸体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指出: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预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只有死者的亲属才对尸体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医院在未征得郝凯伟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将尸体擅自火化,不仅剥夺了亲属对死者遗体进行告别和悼念的权利,而且也失去了对尸体进行鉴定的机会,给他们造成了一种非常大的、无法挽回的精神方面的损害和痛苦,郝凯伟的亲属应该有权要求赔偿。
因此,上述故事中,医院无权私自处理死者的尸体。医院在不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处理郝凯伟的尸体,使其三位家庭成员无法对他的遗体进行告别、悼念和表达哀思,甚至无法知晓其死亡的真实原因,这造成了死者亲属的精神痛苦。医院对此负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郝凯伟的家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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