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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死者名誉受损如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日期:2013-04-1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95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的父亲是某大学的教授,曾经获得过多项荣誉,但前段时间其父亲因病去世了,曾经与其父亲有恩怨的王某,在李某父亲去世后,到处散布谣言说李某的父亲跟某卖淫女有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私生女。这些言论散布后,给李某的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周围的人对其家人侧目,指指点点,李某母亲甚至因不堪承受如此打击而精神错乱,生病住院。本来平静的家庭生活变得一塌糊涂。无奈,李某找到王某理论,王某却不予理会。那么,李某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指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公民名誉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侵犯死者利益的相关法律责任,也给死者近亲属寻求精神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原文如下: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本案中的王某,故意捏造事实,给李某及其家人生活上带来重大影响,其行为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李某父亲的名誉,同时也间接损害了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所以王某侵犯李某父亲名誉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家人,作为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损失包括李某母亲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承担各种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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