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黄某请村民在老家村里的山地安葬母亲的遗骨。不料,第二天便发现坟墓被人毁坏。原来,黄某母亲的坟墓地点是村民田某的自留山地,田某在这里种有果林,他认为黄家在此建坟墓妨害他经营和管护果林,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对黄某母亲的坟墓进行了破坏。黄某立即找到村干部前往现场调查,村干部查明,黄某母亲的墓地往上20米左右有一片果林,往下约20米也有一片果林,左右均无经济林,属于荒山。那么,黄某母亲的坟墓被毁坏,他可以追究田某什么责任呢?
死者进行安葬,其坟墓和骨灰虽然对死者本身已经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死者的亲属和相关人员依然和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他们来说,其坟墓和骨灰可以寄托哀思,进行凭吊,而且也具有很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认定为其亲属和相关人员的重要财富。因此,死者的坟墓或者骨灰如果遭受损害,那么相关的法律会追究相关肇事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田某没有合法依据,故意毁坏黄某安葬其母亲的坟墓,构成了侵权行为,造成黄家不得不重新另行安葬,由此导致相关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法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侵犯死者利益的相关法律责任: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田某擅自毁坏黄某母亲的坟墓属于违法行为,给黄家重新安葬母亲遗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且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黄家亲属祭奠先祖的感情,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田某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非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使黄某及其亲属的精神遭受较大的伤害,黄某若要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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