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有哪些?
答: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例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应当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确定了施工人的过错责任与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这一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施工人承担过错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有地面施工的行为,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二是有损害发生。损害,指的是对行人的人身和他人的动产所造成的损害。由于施工而对相邻不动产造成的损害,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当按相邻防险关系的原则处理。三是施工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四是施工人有过错,即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2.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而不是工程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施工人是指以独立的主体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人,如工程公司、修缮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承担施工任务的组织或个人。
3.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该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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