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没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成为原告(如甲为要求子女赡养而提起诉讼,这里甲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甲有资格作为本案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要求支付赡养费、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但请求内容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这个官司是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条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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