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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管理规定都包括哪些

日期:2013-04-1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86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很多的地方性法规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品种规定不等,结合北京、天津、重庆、昆明、深圳等省市的养犬管理规定或条例看,基本上规定了: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及大型犬。

关于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犬类品种一般是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加以公布。比如,《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发布二十二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的通告》的规定,烈性犬主要包括: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除对烈性犬的品种有禁止饲养的规定外,对大型犬的体高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北京市养犬条例规定,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犬肩高61厘米;厦门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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