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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日期:2013-04-1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83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诉讼费用的预交,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如果当时双方都提出反诉的申请,则分别预交相关费用。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这只是预交诉讼费用的规定,至于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结果来决定。一些具体规则如下:

(1)通常情形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在原告、被告各有胜败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诉讼费用,原则上是按原告和被告各自胜诉、败诉的比例进行分担。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如果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4)对于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5)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如何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协商后仍无结果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决定如何负担,而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

(8)如原告胜诉,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9)当事人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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