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本规定将招标投标中的联合行为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是招标投标的最重要、最核心机制。此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
1投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共同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使其中之一中标,或者在类似项目中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是指投标者之间合谋对中标者和投标报价作出约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既是串通投标的手段,也是串通投标的目的所在。所谓标价,就是投标者向招标.者提出的报价,投标者确定报价应当以招标者的项目成本价为基础,并考虑投标者未来的效益、竞争者的数量和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预算成本中加入适当利润而形成。投标者为谋取高额利润,通过约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迫使招标者不得不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标价中进行选择,不仅使招标者付出高代价,受到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害,而且还可能导致招标者在与其他同类经营的竞争中失去竞争优势。同时也因为投标者串通报价,使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也荡然无存。有些情况下,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是通过私下预先争标确定中标者并约定报价的,这只是串通投标的一种方式,其对招标者和竞争秩序的损害与通过其他方式串通投标是一样的。还有的投标者是为了排挤其他投标者,干扰其他投标者的正当竞争活动而相互串通,故意不合理地压低或抬高标价,以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显得较高或较低,导致其在评标中不能入围,阻止其进入这一领域的经营。
2.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招投标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串通招投标,主要目的是排挤其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其主要表现是在确定中标者时不是以报价合理,能保证质量和工期,人员素质和技术设备好,社会信誉高为标准,而是采用不正当的做法决定取舍。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暗中达成交易意向,有的是为了规避国家或地方对有关工程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确定交易对象和条件的规定,以招标为幌子,弄虚作假,掩入耳目;有的则是招标者出于地方或者部门利益,采取保护主义,亲疏有别,与投标者或在事先协议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明招暗定,对外部门、外地区的投标者采取歧视政策或者阻碍其参与竞争;还有的投标者是采用贿赂手段,买通招标者,搞私下交易,招标者徇私舞弊,或向投标者泄露本应向投标者保密的标底,或暗中通报其他情况,或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等。招标者和投标者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招标,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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