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的价格竞争是在采取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在成本价格以上销售商品。如近几年来“长虹”彩电的几次降价销售活动,虽然引发了国内彩电市场剧烈的竞争,一些中小彩电生产厂家也被迫关闭,但这属于正常的价格竞争,与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同。
如果有正当理由,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对此作了除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法律也不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鲜活商品不易保存,经营者根据天气及自身经营条件而低价销售鲜活商品,以免腐烂、变质造成更大损失是完全合理的。(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经营者为避免商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或者货物报废而提前降价处理是允许的、正当的。(3)季节性降价。经营者在销售旺季过后为防止商品积压,影响资金周转等而降价销售是合理的。(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这是经营者为解决自身困难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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