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订立、尚未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变更劳动合同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2)按期作出答复。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依法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和不同意。(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后,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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