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三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四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另外,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政法院校的师生也可以适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上述四种法律援助主体中,律师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以下仅介绍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问题。
根据律师法第42条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不得无故拒绝。但是,在实践中,对某项特定的法律援助工作,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以免除已指定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有正当理由无法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免除其承办已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2.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与受援人有明显的利害冲突,应当回避的,免除被指派律师对所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义务。明显的利害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指派的律师是同一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且该当事人与受援人存在利害冲突的;(2)指派的律师是同一案件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3)指派的律师与受援人存在其他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实施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后,有权直接决定该律师回避,受指派的律师、受援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回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低偿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律师每年必须无偿办理若干法律援助案件,案件的具体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必须指出的是,律师并不是办理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即算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他们还必须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有偿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后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继续承办有偿的法律援助事项,当然这种有偿实际上是低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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