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所有人在所有方面提供有效而无偿的法律服务。为了实现有限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国家在明确规定受援对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同时,也对能够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规定。
所谓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一个国家以各种形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法律援助的范围从来都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联系。因此,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必然存在不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下:
1.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贯穿于从侦查到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法律援助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诉人,而且还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所提供援助的范围既包括进行刑事辩护和代理,也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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