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援助关系的重要一方,我国的法律援助对象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公民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指公民主观上认为自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非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2.认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有权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要求;
4.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5.有事实证明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6.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法律援助对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材料;
2.如实提供证明经济困难,确实需要免费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3.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格审查;
4.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5.提供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6.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7.因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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