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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日期:2012-07-3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是所有权的量的部分,但其应有部分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例如,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妨害共有物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等等。

(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的义务如何承担?这应当依该义务的性质来确定。如果该义务是可分的,如偿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的修缮费,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人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丙的汽车一辆,约定先交车后付款,丙交车后,甲与乙负连带交付车款的义务。再如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有人之间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甲、乙共有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这种连带关系中,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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